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熙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MUELLER。
被执行人: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24号楼西侧一层101A室。
法定代表人:赵元元。
本院在执行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