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5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5层1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24号楼西侧一层101A室。
法定代表人:赵元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科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0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 斐
书 记 员 万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