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三庆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04民初1379号
原告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建筑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三庆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庆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先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明、张林芳,被告三庆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鹏、张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吸收合并了先达房地产公司,并承继了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故其作为《房屋托管协议书》的相对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托管协议书》是否具备解除条件,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先达房地产公司与三庆服务中心签订的《房屋托管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但本案中《房屋托管协议书》中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且截至庭审结束时双方当事人亦未达成解除该协议一致意见,故本案中不具备合意解除的情形。二、现部分住户对涉案房产的产权有争议,原告认为该情况属于合同成立后出现了当时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以此由主张解除合同。但部分住户对房屋产权有争议并不等同于房屋产权已发生变更,原告仍为涉案房产的产权人,这与当时签订《房屋托管协议书》时涉案房产的产权情况是一致的。而且,被告三庆服务中心一直履行房屋托管义务,其与125户住户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协议亦在有效期内,因此《房屋托管协议书》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仍然存在。本案中,并没有出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客观情况。三、先达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三庆服务中心签订《房屋托管协议书》时,已经承诺了涉案房屋“必须产权清晰,无纠纷,手续完备”。现部分房屋出现了产权争议,原告就应依约自行妥善解决。以房屋产权存在争议而要求解除《房屋托管协议书》对被告三庆服务中心不公平。 综上,原告的主张既无合同约定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房产为平房改造后的还迁房屋。多年来,先达房地产公司一直将涉案房产委托三庆服务中心管理。2010年3月21日,双方又签订的《房屋托管协议书》,约定:先达房地产公司(甲方)愿将坐落在南开区二马路德庆、怀庆里自管单位产房屋贰处,计建筑面积9836.81平方米委托三庆服务中心(乙方)管理……;由先达房地产公司提供住户明细,三庆服务中心按明细换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必须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租金标准执行,并按照房管局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委托房屋,必须产权清楚,无纠纷,证照齐全,手续完备,并将全部房产相关资料移交三庆服务中心;本协议签订前所发生的房屋一切未了事宜,均由原产权单位解决;协议还就房屋修缮、办公用房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签订之后,双方将该协议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三庆服务中心依约对涉案房产进行管理至今,并与125户住户签订了《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协议履行期间,涉案房产内有八户住户对房屋产权存有争议,认为自己居住的房屋为直管公产并非单位产,并多次找到房屋产权单位、拆迁安置单位反映此问题,期间还通过信访方式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过该情况。 庭审中,先达房地产公司与三庆服务中心均认可双方在签订《房屋托管协议书》时,涉案房产的权属明确,且至今尚未有相关有权机关对涉案房产的产权作出变更。 另查,2018年,天津市先达滨海建筑公司对先达房地产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并承继先达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债务。2018年9月18日,先达房地产公司完成工商注销手续。2018年11月6日,经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天津市先达滨海建筑公司更名为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驳回原告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岩
书记员 于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