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6120号
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红土地快捷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1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红土地快捷酒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红土地快捷酒店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红土地快捷酒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元,减半收取1071.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红土地快捷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哈 欣
审判员 郭 鑫
审判员 张静怡
书记员 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