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3执50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红土地快捷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红土地快捷酒店对本院(2018)津0103民初1322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于2019年5月23日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故本院(2018)津0103民初13224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天津先达滨海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张 宋
审判员 李 强
书记员 刘羽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