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3890号
原告: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安大道696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巍,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管委会办公楼25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朱信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艳,女,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
原告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00元,由原告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龙
法官助理董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