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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华帝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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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6716号
原告:苏州新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社区(花墙村6组)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16856867L。
法定代表人:闻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纯,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安大道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7043835T。
法定代表人:石建全。
原告苏州新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帝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新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计2724元,由原告苏州新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