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0129-2。
法定代表人:周松。
委托代理人:陈伟媛,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阀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0997810E。
法定代表人:洪金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362423.4元及利息(其中4801152.2元的利息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日止,4362423.4元的利息自2013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00元、执行费人民币4602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任何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房产、土地,部分已由其他法院拍卖处置中,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已查封,但因不知车辆具体去向无法实施扣押以交付拍卖。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19年3月21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向被执行人***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2019年6月2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审判员 傅仰鹏
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