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02执25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福建省宁德市天湖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48506Q。
法定代表人:李有根。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053012923。
法定代表人:周松。
被执行人:宁德市恒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八一五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5137795XD。
法定代表人:陈家良。
被执行人:陈家良,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赵桂芳,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南际新村东区。
被执行人:黄如震,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南际新村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恒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家良、赵桂芳、黄如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恒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家良、赵桂芳、黄如震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902执2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锡铿
审 判 员 卢小洋
审 判 员 陈 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拯民
书 记 员 颜晓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