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22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泰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新路58号2416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6320542931。
法定代表人:魏鹤仙。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6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070530129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荣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后岗工业路路口(蕉城南路7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0739524267Q。
法定代表人:赵子锦。
被执行人:黄如震,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赵桂芳,女,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林丽华,女,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赵子锦,男,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赵建生,男,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黄阿滨,女,1964年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泰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荣光建材有限公司、黄如震、赵桂芳、林丽华、赵子锦、**、赵建生、黄阿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02执22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亦霖
审判员 卢小洋
审判员 陈 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缪拯民
书记员王诗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