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执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泰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鹤仙。
委托代理人:蔡倩萍,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荣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子锦。
被执行人:黄如震,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赵桂芳,女,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林丽华,女,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赵子锦,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赵建生,男,汉族,1956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黄阿滨,女,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泰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荣光建材有限公司、黄如震、赵桂芳、林丽华、赵子锦、**、赵建生、黄阿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0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013号裁决书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仕干
审判员 郑国巍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