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正通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02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正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黄如震,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赵桂芳,女,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赵建生,男,汉族,1956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彭小峰,女,汉族,1958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黄阿滨,女,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林丽华,女,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荣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后岗工业路路口(蕉城南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73952426-7。
法定代表人:赵子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子锦,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黄如震、赵桂芳、赵建生、彭小峰、**、黄阿滨、福建省宁德市荣光建材有限公司、林丽华、赵子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闽09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因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黄振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