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正通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正通有限公司(PIONEERZHENGT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号新贸中心**座**室,公司编号:2197989。

代表人:张晓琳(ZHANGXiaolin),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安标,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克,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号,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62号鑫海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7053012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建生,男,汉族,1956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彭小峰,女,汉族,1958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黄如震,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赵桂芳,女,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62号鑫海大厦6楼,

被执行人:黄阿滨,女,民族不详,1964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赵建生、彭小峰、黄如震、赵桂芳、**、黄阿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国斌

审判员  张宗务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丽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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