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博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安博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0791执18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安博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安博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120.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
书 记 员  孙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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