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133号
原告沧州丰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安博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沧州丰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丰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丰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沧州丰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徽
书记员 郑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