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3660号 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保大道1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技创新区创新中心3号楼B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保安公司)诉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区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保安服务费115412.9元、违约金3159.33元(以每月拖欠保安服务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总计:118572.23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门岗区域内提供安全保安服务,保安服务期限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止,收费标准与付款方式:原告每月五个工作日前向被告开具有效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后于十日内以银行转账或支票的方式支付原告保安服务费,服务费用为每月17800元。如因被告原因未能按时支付保安服务费用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的标准交纳违约金,被告不交保安服务费超过三十天的,原告有权单方撤回保安人员,并终止保安服务合同,同时要求被告付清所欠的保安服务费用及违约金。2022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续签《保安服务合同》,除保安服务期限更新为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止外,其他合同条款约定均与前述2021年6月22日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一致。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保安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法适格履行己方的义务。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22年3月开始拖欠原告保安服务费用,原告多次通过面谈、微信及电话等方式进行催缴,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保安服务费用,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订立的《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支付拖欠保安服务费用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保安服务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股份公司答辩称:对原告诉求的保安服务费本金115412.9元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标准我方认为过高,应调整为以一年期LPR计算,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核实后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6月22日,开发区保安公司(乙方)与**股份公司(甲方)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聘请乙方4名保安人员(含1名班长)协助甲方做好安保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安服务期限为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止。每月五个工作日前,乙方实行简易计税向甲方开具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于十日内以银行转账或支票的方式支付乙方的保安服务费:保安员每人每月4200元,保安班长每月5200元,(含甲方支付保安班长补贴1000元),4人每月服务费合计:17800元。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保安服务费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的标准交纳违约金。甲方逾期不交保安服务费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单方撤回保安人员,并终止保安服务合同,同时要求甲方付清所欠的保安服务费用及违约金。2022年6月7日,双方续签合同,保安服务期限为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止。 原告分别于2022年3月2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3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6日、2022年8月1日向被告开具了价税178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22年9月6日向被告开具了价税8612.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原告出示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向被告催收案涉款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确认欠付原告保安服务费用115412.9元,其逾期付款行为应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笔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日起并无异议,仅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认为过高应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未超过法律保护范围,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8612.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15412.9元及违约金(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8612.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5元,由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思绮 附:申请执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