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3455号
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保大道28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19067107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号、233号裙楼B1B2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U6Q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建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费用49589.1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支付保安服务费违约金14364.18元(暂计至2022年4月1日,实际应当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二,详见起诉状附件。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7日,原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就公司门岗及巡逻区域提供安保服务,服务期限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29日。自2021年8月起,被告出现逾期未足额支付原告保安服务费的情况,部分月份出现拒不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的情形。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拖欠原告2021年8月至12月的保安服务费共计49589.15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1年2月7日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12名保安人员协助甲方做好安保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服务期限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每月15日前乙方统计上月度出勤和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每月25日前以银行转账或支票的方式支付乙方上月保安服务费。保安员每人每月4100元,保安副队长每人每月4400元,保安队长队长每人每月4600元,12人每月共计服务费50000元(此费用为甲方支付乙方每月的总包费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保安服务费的,则按每天2‰的标准交纳违约金。甲方逾期不交保安服务费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单方撤回保安人员,并终止保安服务合同,同时要求甲方付清所欠的保安服务费用及违约金。
2021年6月2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通知函》,上载明:“……我司于2021年6月2日起调整安保人员数量。一楼大堂早班和午班人员各减少1人。总数即原合同人员12人减为10人(**副班长各1人)。”8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发生《安保人员调整函件》,上载明:“……,我司决定2021年8月19日起撤销A4栋17楼的安保人员岗位以及调整A9栋一楼安保人员岗位。调后为:四楼早午班各1人,一楼早午班各1人(班长和副班长),上下夜巡逻班各1人。”9月13日,被告又再发送《安保人员调整函件》,称2021年9月15日调整所有安保人员岗位,仅余A4栋17层门岗、A9栋4层定点岗各一人(保证由保安员兼任)。10月15日,被告发送《通知函》,称将决定自2021年10月18日起取消A9栋4楼的安保人员岗位,仅保留A4栋17楼岗位。
2021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函》,该函件称被告尚欠原告保安服务费2021年8月10日至11月9日共计47924.31元,其决定于2021年12月10日提前终止合同撤出保安服务,请被告做好交接安排并及时结清已开票部分47924.31元及未开票部分5883.87***服务费用。
庭审中,原告称从2021年8月开始至2021年12月被告一直均有拖欠保安服务费,8月应付41800元,实付30000元,剩余11800元未付;9月应付30407.11元,已付9000元,剩余21407.11元未付;10月应付14117.2元,已付11000元,剩余3117.21元未付;11月应付11600元,已付0元,剩余11600元未付;12月应付1664.84元,实付0元,剩余1664.84元未付,未付金额合计49589.15元。
以上事实,有《保安服务合同书》、《通知函》、《安保人员调整函件》、《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函》及当事人**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依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服务,但被告未依约如期支付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保安服务费49589.1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和方法无误,唯计算标准过高,本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原告损失等状况,基于公平原则调整为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算。截至2022年4月1日的违约金为2933.54元(计算方式详见下表)。自2022年4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49589.15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日期
应付金额(元)
应付日期
已付金额(元)
未付金额(元)
逾期期间
逾期天数
违约金数额(元)
2021.8
41800
2021.9.25
30000
11800
2021.9.26-2022.4.1
187
897.46
2021.9
30407.11
2021.10.25
9000
21407.11
2021.10.26-2022.4.1
157
1372.91
2021.10
14117.2
2021.11.25
11000
3117.2
2021.11.26-2022.4.1
126
160.19
2021.11
11600
2021.12.25
0
11600
2021.12.26-2022.4.1
96
457.81
2021.12
1664.84
2022.1.25
0
1664.84
2022.1.26-2022.4.1
65
45.17
合计
49589.15
2933.5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49589.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的违约金共计为2933.54元;2022年4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9589.15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5元,由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4.5元。原告已预缴前述费用,本院退回574.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5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建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