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112执恢777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传媒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陕西******传媒有限公司应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支付拖欠的保安服务费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由于陕西******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7)粤0112执1350号立案执行。后于2022年9月26日以(2022)粤0112执恢777号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50000元,本案了结。后被执行人将案款足额汇入法院代管款账户。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申请书。经核实,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合法有效,且和解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2)粤0112执恢777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