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佐安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445号
原告上海佐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佐安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佐安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佐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洁亭
法官助理 贺 欢 书 记 员 贺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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