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澄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执4251号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96428号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澄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龙澄环境装备有限公司、尉氏县龙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张涉融资租赁合同一案中,查控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但该部分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四杰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孙 毅
书记员  孙国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