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巧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067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巧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06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8,000元的财产。被告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88,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颖
书记员 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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