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斐科液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665号
原告:斐科液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雯晴。
委托代理人:王冰,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原告斐科液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斐科液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科液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潘志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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