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舜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2561号
原告:上海舜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沧泾路XXX号第4幢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成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稳,男。
被告: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福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新,男。
原告上海舜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上海舜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舜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丁 伟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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