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星基业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5执监17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高新技术科技产业开发区C4小区C栋116号。

法定代表人:鲁祖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杰,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香港路北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湖大远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红庙街社区人民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小区8栋。

法定代表人:杨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辰星基业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海天大厦S座10层1021室。

法定代表人:赵昌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桂05执恢99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申诉称,北海中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7)桂05执恢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长沙市××73.57㎡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03)字第024527号】因流拍并以物抵债给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德嘉公司”)。但根据长沙市国土局2018年8月27日向北海中院出具的《关于长沙市五一中路长国用(2003)字第024527号宗地有关情况的函》、《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协助执行长沙市五一中路长国用(2003)字第024527号宗地的告知函》,申请人于2008年2月21日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权证号:00××9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2条和第42条的规定,该宗地上土地所有权及房屋所有权应全部转移至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但北海中院依瑞尔德嘉公司申请冻结了该宗地,导致不能完成该宗地顺利过户。后申请人与瑞尔德嘉公司在北海中院敦促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瑞尔德嘉公司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位于申请人名下该宗地,但北海中院仍未对该宗地解冻。2019年4月26日,北海中院出具(2017)桂05执恢99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执行结束,但该宗地仍然处于冻结状态。综上,因案件己经在2019年4月26日之前执行终结,申请对(2017)桂05执恢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进行执行监督,请求依法将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长沙市××73.57㎡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03)字第024527号】己过户给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权证号:00××97)土地使用权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尔德嘉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湖大远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辰星基业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赵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以(2017)桂05执恢99号案立案恢复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桂05执恢99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沙市××73.57㎡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03)字第024527号],并于同年3月29日作出(2017)桂05执恢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无人参加拍卖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瑞尔德嘉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17)桂05执恢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2321428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瑞尔德嘉公司所有,予以冲抵被执行人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相应债务;二、上述财产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瑞尔德嘉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瑞尔德嘉公司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径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后,本院又作出(2017)桂05执恢99号之一、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将被执行人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瑞尔德嘉公司名下。2019年4月21日,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年4月24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瑞尔德嘉公司向本院出具声明,自愿放弃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权利,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因申请执行人瑞尔德嘉公司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得以实现,本院作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以该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瑞尔德嘉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73.57㎡土地使用权进行续封、拍卖,并在流拍后作出(2017)桂05执恢99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瑞尔德嘉公司,冲抵被执行人的相应债务,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对上述以物抵债裁定进行监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对坐落于长沙市五一中路的73.57㎡土地使用权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2017)桂05执恢99号之二执行裁定即以物抵债裁定生效后,前述续封行为的效力随之消灭,本院无需针对解封事项另行作出裁定。鉴于瑞尔德嘉公司依据上述以物抵债裁定,已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是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其无权对该土地使用权的解封事项提出申请。另外,各方当事人于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后,瑞尔德嘉公司自愿放弃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权利,或者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转让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不予干涉。

综上,本院(2017)桂05执恢99号之二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蔡 敏

审 判 员  魏 岚

审 判 员  邱愉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樊霖

书 记 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