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321号
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38号(莒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0188918T。
法定代表人:苏日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斌,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新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东港区秦楼街道山海路388号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A8H16W。
法定代表人:李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厉翠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仲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