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

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512号
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莒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0188918T。
法定代表人:苏日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斌,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新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海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A8H16W。
法定代表人:李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全,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新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蓉
人民陪审员  相振虚
人民陪审员  贾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闰婷
书记员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