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

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星优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341号
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38号(莒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0188918T。
法定代表人:苏日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斌,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优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0号3层A-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MXMB61P。
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星优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小海食(日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鹏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巍巍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