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终1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张盘村。
法定代表人:陈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文,山东滕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
负责人:苏洪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少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楠,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津县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召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雅丽,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KECHIANGCHEN(陈克强),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美籍华人。
上诉人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孟津县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KECHIANGCHEN(陈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以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上诉人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筝
审判员 庞 敏
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静莹
书记员朱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