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8民初368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王曲平,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晟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
法定代表人:杨召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王曲平、晟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曲平、晟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就“孟津县小康路、永平路两道街商铺门头装饰改造”项目工程款618260元及利息损失。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双方已达成还款合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利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