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帝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1205号
原告:湖北帝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68号铂仕汇国际广场11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孙爱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人民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营,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永,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罗汉正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琼,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河图路与金谷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召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博,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举,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帝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新成立的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湖北帝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问题在本案审理中双方未能确认,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对诉争问题进行委托鉴定,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帝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340元,由原告湖北帝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梦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盛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