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执恢132-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河图路与金谷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召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人民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属于系列案件,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分别作出(2020)豫0322执恢124-1号、(2020)豫0322执恢125-1号(2020)豫0322执恢126-1号(2020)豫0322执恢127-1号(2020)豫0322执恢128-1号(2020)豫0322执恢129-1号(2020)豫0322执恢130-1号(2020)豫0322执恢131-1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案件合并到(2020)豫0322执恢132号案件,上述案件除保留(2020)豫0322执恢132号继续执行,剩余案件终结执行,将终结案件的执行标的合并到(2020)豫0322执恢132号案件中,合计执行标的为18952540元及利息。上述案件中所产的执行费、保全费均有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08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执恢132号案件,由新成立的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一、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0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按规定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申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登发出了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其他被执行人账户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
2、查封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孟津县城××汉魏大道与伯乐路交汇处东北角××家园商铺××64间,续查封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孟津县(区)西霞路西侧上店村境内的孟国用(2013)第035号土地使用权、续查封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孟津县(区)西霞路西侧上店村境内的孟国用(2013)第036号土地使用权。贵单位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查封的财产,待双方议价、协商后再处置上述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895254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