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电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4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电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550室。
法定代表人:黄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文,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冰,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电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502民初6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五委、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