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234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肖俊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文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电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成,董事长。
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电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祝英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