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电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550室。
法定代表人:黄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声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惠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10层北侧办公14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电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联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声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声杰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1月11日,电联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声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在线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联宇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驳回声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支持电联宇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支持的开发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过高。3.一审判决认定的勘验费不合理。4.一审判决认定声杰公司交付的电表符合涉案合同约定,进而驳回电联宇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声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声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电联宇公司***公司支付光猫智能电表项目剩余合同款项60万元;2.电联宇公司***公司支付违约金28.5万元;3.电联宇公司***公司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万元、公证费0.7万元;4.勘验费1.4599万元(含OLT设备1.1万元、电力猫99元、电路板3500元)以及诉讼费用由电联宇公司承担。
电联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原合同和涉案合同;2.声杰公司返还电联宇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35.1万元;3.声杰公司支付违约金12.5万元;4.声杰公司承担律师费5万元;5.诉讼费用由声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4月9日,声杰公司(乙方)与电联宇公司(甲方)签订《光猫智能电表开发合同》(涉案原合同),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进行光猫智能电表的开发工作,并具体约定了如下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光猫智能电表的硬件设计和软件开发;项目要求包括:在不影响现有智能电表功能基础上,完成光猫和智能电表的集成,使电表具备光猫的功能;项目验收后,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完成期限为自项目正式启动,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费用为70万元。
2018年6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光猫智能电表开发合同》(涉案合同),对已签订的涉案原合同进行变更,由声杰公司研发具备自动抄表功能和网络接入功能的光猫智能电表,项目要求包括:1.在不影响现有智能电表功能基础上,完成光猫和智能电表的集成,使电表具备光纤上网的功能(详见本协议附件);2.在不影响现有智能电表功能基础上,完成光纤抄表模块集成,使电表具备通过光纤回传抄表数据的功能(详见本协议附件);3.项目验收后,提供一年的免费维护服务,服务内容为原有BUG修复。研发进度为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即为项目正式启动日期,自合同生效后,在60天内完成研发并交付2台符合本协议约定功能及技术要求的研发样机和研发相关技术资料等成果。项目费用合计为90.1326万元,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35万元,乙方向甲方提供2套研发样品机后,且验收通过后向乙方支付55.1326万元,验收时间为70天,如果超过70天,具体验收时间由双方协商解决。验收方式及标准:1.研发样品需要经过宽带运营商、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计量中心、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运管处验收通过。以上单位名称如果和实际不符,亦实际单位名称为准。此验收仅仅是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功能和挂网稳定运行方面的验收,总验收时间不超过70天,如遇到研发样机BUG修复,则总验收时间从BUG修复完成后重新计算70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沟通协商解决。2.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研发样品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3.如宽带运营商对于上网速率验收不通过,对于样品的上网功能满足百兆光纤入户,经过多次测试,户内至少一个点可以达到70Mbps峰值速率,则双方视为上网速率通过验收。违约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期支付乙方费用,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延期五天之后,每天以5000元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乙方,实际工期按照付款延迟天数顺延;2.乙方有责任按期向甲方交付研发成果和样品,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则延期5天之后,每天以5000元作为赔偿金支付给甲方。因为乙方原因逾期超过30日,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全部已收取费用并将已经研发资料交付甲方,不得留存。
涉案合同所附《方案技术指标要求书》记载:在现有智能电表的结构和电路板改动不大的基础上,通过光纤接入,电力线耦合实现宽带入户,通过光模块和电力耦合的方案来实现。具体实现方法是:电表的TTL串口接口输出电表管理信息,通过串口转以太网部分把标准TTL信号转换成标准以太网信号,然后通过以太网交换机,使电表管理信息通过光纤传输。甲方需满足如下要求:电表的结构图、包括外壳和电路板等电表完整的结构设计文件;负责联系内蒙古中国移动技术人员进行系统联调;移动局端OLT设备的板卡类型和技术类型,GPON还是EPON;局端OLT应用的设备品牌(厂家);局端OLT设备型号;局端OLT软件版本?品牌与型号在个读取版本是否一致;运营商对于此项目中的ONU终端模块的管理方式与要求;项目中应用的OLT是否还有其他业务与其他ONU的接入;对于项目中应用到的OLT后续软件版本升级计划;现有载波模块的接口定义;现有载波模块的机械尺寸;电表TTL串口信号的数据格式;电表TTL串口信号的收发工作模式;提供运营商测试用的PPPOE拨号信息;提供服务器来测试电表数据接收,要求可以远程访问该服务器操作系统,有固定的公网IP,可以安装运行程序;抄表功能如果需要电力相关部门验收,甲方负责协调运营商做抄表后台数据管理,乙方只负责提供抄表透传通道正常。乙方需要满足的要求如下:光模块和电力耦合部分设置电源键,在电表左侧;提供运行状态指示灯,在电表左侧;增加电力猫加密配对按键,在电表左侧;电表的220V输出端给光模块和电力耦合供电;电表原有的电路板和其他器件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小幅调整板卡外形和器件位置;串口转以太网、控制单元和以太网交换机两部分电路做到现有载波模块盒子的位置;抄表模块只做数据传输通道,不响应任何控制指令。
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声杰公司向电联宇公司提供包含上网功能和采集模块的改造电表2共计6块,提供只包含上网功能的改造电表1共计22块,价格总计4.8674万元;验收标准同涉案合同第五项约定的验收方式及标准;供货时间为:2个上网功能的样品合同签署后5日内提供,10个上网功能的样品合同签署后10日内提供,10个上网功能的样品合同签署后60日内提供,6个上网功能和采集模块的样品合同签署后60内提供。庭审中,声杰公司称此份购销合同交货条件实质上与涉案合同内容一致。
2018年8月7日,声杰公司将其开发的涉案智能电表邮寄给电联宇公司。庭审中,电联宇公司认可收到30块智能电表,包括8块包含光纤上网功能和抄表功能的智能电表以及22块只包含光纤上网功能的智能电表。2018年8月14日,声杰公司通过微信将《网络电表抄表模块TCP通信规范》发送给电联宇公司。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声杰公司与电联宇公司就电表的结构及功能进行多次沟通,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声杰公司要求电联宇公司人员确认电表散热孔怎么做,电联宇公司询问能不能把前期的其中一块改成小孔的,声杰公司将打孔的图片发给了电联宇公司,并要求电联宇公司尽快确定电表散热孔的方案,否则将影响电表交期,电联宇公司称“目前按照现行的散热孔来做,以后怎么做,还要看电力部门的意见。”声杰公司回复:“好的,那接下来的样品就按照现在的散热孔先去加工了。”电联宇公司表示同意。2018年8月30日的聊天记录显示,电联宇公司人员曾试图更换电表外壳,导致电表外壳损坏。自2018年9月14日起,电联宇公司与声杰公司连续15天对涉案智能电表的光纤上网功能进行测试,并将每天不同时刻的测试结果记录在微信群中,测试结果显示光纤上网速率均达到了合同约定的70兆以上。在2018年9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电联宇的人员称,对于抄表功能,涉案智能电表此前交互数据特别快,现在每次重启后与电表连接比较慢。声杰公司人员对可能存在的包括重新拨号、拔掉光纤以及运营商等原因导致连接较慢问题进行了回复和解释。
2018年11月10日,声杰公司向电联宇公司发送告知函称:声杰公司根据该合同已经于2018年8月7日发送并交付电表于电联宇公司,并且电联宇公司在2018年8月9日已经收到电表。按照合同验收条款所约定,验收时间为70天,验收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到目前为止,验收截止时间已经超过1月,经多次电话联系,电联宇公司既无协商态度,又无法提供验收通过或未通过的报告。基于上述情况,声杰公司郑重要求电联宇公司在2018年11月28日之前提供正式(加盖公章)的验收文档。如果验收通过,则提供验收通过文档;如果验收不通过,则提供不通过的证明。验收文档中需要包含合同中所约定的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计量中心、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运管处提供的验收文档以及通过或者不通过的相关说明。如果超过2018年11月28日,电联宇仍然无法提供最终的验收文档,则视为验收通过。
庭审中,电联宇公司认可收到了涉案30块智能电表,其中的6块电表无法同时实现光纤上网和抄表功能,但认可能够单独实现光纤上网功能或抄表功能。电联宇公司称,无法同时实现上述功能的表现在于,或者是光纤上网掉线,或者是无法回传抄表数据。此外,电联宇公司称涉案智能电表通过打孔方式散热,不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无法实际使用。电联宇公司另称未组织验收是因为其认为涉案智能电表没有达到验收标准。
在一审法院组织对涉案智能电表进行鉴定和勘验的过程中,一审法院要求电联宇公司提供电表实物,电联宇公司称仅找到了剩余两块电表。因疫情原因,各方同意由电联宇公司将剩余两块智能电表从内蒙古邮寄到北京,双方当事人对电联宇公司邮寄的两块智能电表是否是声杰公司所提供以及电源通路情况进行了核实。双方确认,其中一块电表电路无法正常工作,另一块电表电路正常,但电表底壳已经被更换。经询问,声杰公司称无法确认涉案智能电表内部结构是否已经受到影响,但仍同意以该电表进行鉴定或勘验。
电联宇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智能电表进行鉴定,不同意对涉案智能电表进行现场勘验。一审法院经询问,《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具有鉴定电表资质的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鉴定具有光纤上网功能的电表。电联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案外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名单,包括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泰尔实验室、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北京)等,经询问,上述机构均表示无法对涉案智能电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询问电联宇公司能否再提供其他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名单,电联宇公司表示只有内蒙古的电力部门可以配合检测,但未提供具体的鉴定方案。声杰公司表示,涉案智能电表系经改造的电表,现有的机构均无法进行鉴定。
因双方均无法提供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名单,经询问声杰公司意见,声杰公司同意通过搭建电表测试环境的方式对涉案智能电表进行现场勘验,并提供了具体的勘验方案,内容包括:“智能电表测试方案”“智能电表测试方案流程进度表”“测试方案的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2007”“智能电表勘验所需源代码及代码说明”。一审法院经审查予以同意。但电联宇公司仍坚持认为应由案外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同时要求对涉案智能电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内蒙古电力公司企业标准(Q/NMDW-YX-005-2012)进行鉴定,并称在进行涉案智能电表是否能够同时实现光纤上网和抄表功能之前,应当首先就其是否具备电表的基本功能进行鉴定。声杰公司表示上述内容并非合同约定的鉴定标准,故不予同意。对于声杰公司提供的勘验方案,电联宇公司称因勘验所需软件源代码系由声杰公司编写,有可能会添加动态码影响勘验结果,但其未明确指出声杰公司所提供的软件源代码中具体哪段源代码涉及添加动态码。
2022年8月1日,一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第28法庭内对涉案智能电表进行了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参与了勘验全过程。勘验步骤为,先检测涉案智能电表能否单独实现光纤上网功能,再检测能否实现抄表功能,最后检测二者能否同时实现。双方对上述勘验步骤均表示同意。具体勘验流程为:
1.环境搭建:现场拆封电力猫设备:自带的**PRIME8250M-PLUS网卡,网卡是TP-LINK2001500267TG-3269E2.0。
进行上网通道测试,经测试,一审法院的网线、服务器、一审法院提供的电脑之间的联通状态良好。
2.现场拆封OLT设备。电联宇公司从OLT设备中随机选择一号网口插入,从OLT设备中随机选择第三插口连接光纤,随机选择一个插口连接电表。
3.由声杰公司对电联宇公司封存保管的涉案智能电表进行拆封,拆封后内有电表设备两台。一台为正常运行的电表,一台为有问题的电表。将有问题的电表归还给电联宇公司保存,使用正常运行的电表进行勘验。
一审法院提供了2组电力线,一组电力线连接测试电表接入端、另一组连接输出端。
3.1测试电表:接入输入220V电源,输出通过接线板接入服务器,接线板上插上电力猫,测试电表通过OLT接入来自服务器的光缆,测试电表上插入光模块。
3.2网络通讯检测:测试服务器是否正常使用,检查通讯网络是否通畅。使用法院提供的笔记本测试网线是否能够正常使用,IP地址为192.168.1.24。根据法庭的环境修改PPPOE服务器的配置:设置验证信息;设置验证方式;设置用户端的账号密码user1,密码111111;user2,密码222222。
经检测,服务器连接到OLT上的线路功能是正常的。
3.3测试拨号功能:在输出端接线板上插入有线电力猫(无WIFI功能),连接网线后,电脑无法实施拨号连接。
在输出端接线板上插入无线电力猫(有WIFI功能),连接网线后,电脑无法实施拨号连接。
测试电力猫的通讯功能:2个电力猫插入接线板(电力猫之间通过电源板连接),一个电路猫有线连接服务器,另一个电力猫接入电脑,能实现上网,即电力猫通讯功能正常。
测试电表进行重启;仍不能实施拨号连接。
测试电表重新配对,仍不能实施拨号连接。
4.因电表无法实现光纤上网功能,勘验无法继续进行,勘验结束。
对于上述勘验过程及结果,声杰公司表示,电联宇公司对涉案智能电表的后盖进行了更换,可能导致电表的电路板和电子器件受损,相关责任应当由电联宇公司承担。电联宇公司称,既然声杰公司已经同意以剩余的最后一块电表进行鉴定或勘验,即表明声杰公司认可该块电表的功能没有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声杰公司另行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公证费发票(7000元)、律师费发票(4万元)、涉案智能电表的外壳照片、勘验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OLT为1.1万元、电路板为3500元、电力猫为97.91元)等,用于证明因本案所产生的费用;
2.声杰公司内部研发人员2018年8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中发布了交付电表前自行检测电表功能无异常的电脑截图;声杰公司人员与电联宇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等,用于证明声杰公司在交付电表前已经对电表功能进行了检测确认。
电联宇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电联宇公司另行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22年8月5日与前员工于**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电表打孔仅是权宜之计,并未同意最终成品可以打孔,因声杰公司开发的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准备送电力部门初步查验,而打孔无法通过淋水实验,才更换外壳,外壳损坏后,已付费给声杰公司,由声杰公司修好。声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2.北京微形科技有限公司、声杰公司注册资料,声杰公司专家辅助人***的离职证明,律师费缴纳凭证,用于证明***曾在电联宇公司就职,参与了涉案合同的签订。声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声杰公司提交涉案原合同、涉案合同、购销合同、公证书、通讯规范、德邦物流单、微信聊天记录、告知函、电表照片、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公证费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勘验设备购买凭证、电表检测及封存视频光盘;有电联宇公司提供的涉案原合同、涉案合同、聊天记录、北京微形科技有限公司和声杰公司注册资料、离职证明、律师费缴纳凭证、电表检测及封存视频光盘以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的订立、履行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声杰公司与电联宇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原合同及涉案合同、购销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1.声杰公司开发的涉案智能电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违约责任的承担。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涉案智能电表是否符合涉案合同约定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声杰公司与电联宇公司先后共签订了三份协议,最终约定由声杰公司向电联宇公司提供30块智能电表,其中8块电表同时具备光纤上网功能和抄表功能,22块电表只包含光纤上网功能,价格总计95万元。电联宇公司已***公司支付了35万元,**60万元未支付。经庭审核实,电联宇公司认可涉案智能电表能够单独实现光纤上网功能或抄表功能,但二者无法同时实现,故一审法院确认声杰公司交付的其中22块电表符合合同约定。对于剩余8块电表是否能够同时实现光纤上网功能和抄表功能,双方各执己见。对此,一审法院评述如下:
首先,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声杰公司向电联宇公司提供样机后,验收时间为70天,如果超过70天,具体验收时间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于验收方式及标准,双方约定:1.研发样品需要经过宽带运营商、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计量中心、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运管处验收通过。以上单位名称如果和实际不符,亦实际单位名称为准。此验收仅仅是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功能和挂网稳定运行方面的验收,总验收时间不超过70天,如遇到研发样机BUG修复,则总验收时间从BUG修复完成后重新计算70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沟通协商解决。2.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研发样品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3.如宽带运营商对于上网速率验收不通过,对于样品的上网功能满足百兆光纤入户,经过多次测试,户内至少一个点可以达到70Mbps峰值速率,则双方视为上网速率通过验收。由此可见,电联宇公司应当在收到涉案智能电表样机后70天内组织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进行验收,但电联宇公司并未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如果超过70天,具体验收时间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双方始终未就验收时间达成一致意见,电联宇公司在声杰公司进行书面催告后,至今仍未组织验收。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无法就验收时间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电联宇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组织验收,其是否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并支付合同款项应当以验收结果为依据。现距离声杰公司交付涉案智能电表已逾四年,电联宇公司既未组织验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智能电表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功能,显然有违合同约定。
其次,一审法院为进一步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智能电表进行了现场勘验。由声杰公司提供勘验方案,在一审法院搭建勘验环境。声杰公司虽称涉案智能电表后盖进行过更换可能影响内部结构,但鉴于外壳变化是否影响内部结构需要通过勘验进一步确认,且声杰公司亦表示同意勘验,故一审法院确定以电联宇公司提交的更换过后盖的电表进行勘验。电联宇公司对声杰公司提供的勘验方案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可行的勘验方案,且其关于声杰公司可能在软件源代码中添加动态码从而影响勘验结果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经勘验确认,涉案智能电表无法实现光纤上网功能,导致勘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经多方检测,链路上的网络、电力猫、服务器、电脑(由法院提供)均能正常工作。由此可见,链路上不能实现上网的功能系由电表自身的原因造成。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智能电表经交付后一直由电联宇公司保管,目前仅余一台电表可供勘验,其他电表或已损坏,或电联宇公司无法提供。双方在此前均已确认声杰公司交付的涉案智能电表均能够实现光纤上网功能,现经勘验,电表无法实现光纤上网功能,而电联宇公司曾对涉案智能电表进行拆解,更换了电表后盖,这可能导致电表内部芯片损坏,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理应由电联宇公司承担。
综上,电联宇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亦未在超出合同约定验收时间的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该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经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后,涉案智能电表无法实现光纤上网功能,而双方曾就该功能进行过检测并确认该功能已实现,鉴于电联宇公司对涉案智能电表进行了拆解并更换了后盖可能导致电表内部结构损坏,其应当就此承担不利责任。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电联宇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电联宇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原合同、涉案合同以及要求声杰公司返还合同款项、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电联宇公司辩称,声杰公司对电表的外壳进行了打孔,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声杰公司采用打孔的方案对涉案电表进行散热系经过电联宇公司的同意,故对于电联宇公司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电联宇公司另辩称,声杰公司既然同意以更换过后盖的电表进行勘验,且勘验前已对电表进行过检测,应当视为对电表内部结构正常功能的认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声杰公司在勘验前虽然对可供勘验的电表情况进行了核实,但核实情况仅涉及电表的物理状态,即外观情况以及电表电路是否正常等,并不涉及电表能否实现光纤上网及抄表功能,上述功能只能通过搭建勘验环境以现场勘验的方式确定,故对于电联宇公司的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前所述,在声杰公司已经交付合同约定的涉案智能电表的情况下,电联宇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故对于声杰公司要求电联宇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涉案合同约定,电联宇公司有责任按期支付乙方费用,如因电联宇公司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延期五天之后,每天以5000元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声杰公司。因电联宇公司逾期付款时间较长,以上述标准计算违约金的金额过高,声杰公司主张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即28.5万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声杰公司的损失系因电联宇公司逾期支付剩余款项所致,故以剩余款项即60万元为基数计算损失更为合理,且电联宇公司亦主张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故一审法院对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按照未付款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数额,即18万元。对于声杰公司主张的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4万元,因涉案合同并未单独就此进行约定,且一审法院已支持了声杰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对于上述损失不再单独予以支持。因本案所产生的勘验费用,经核查,实为14597.91元,理应由电联宇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电联宇公司***公司支付开发费用600000元;二、电联宇公司***公司支付违约金180000元;三、电联宇公司***公司支付勘验费14597.91元;四、驳回声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电联宇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诉讼中,电联宇公司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电表是否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参数及功能进行鉴定。
以上事实,有电联宇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进行审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电联宇公司的上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声杰公司是否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二、电联宇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争议焦点一,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声杰公司应当自合同生效后,在60天内完成研发并交付2台符合本协议约定功能及技术要求的研发样机和研发相关技术资料等成果,电联宇公司履行验收和阶段性付款义务。声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30块涉案智能电表和《网络电表抄表模块TCP通信规范》交付电联宇公司,电联宇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对此事实予以认可。电联宇公司主张声杰公司未向其交付涉案电表研发资料,但声杰公司已将《网络电表抄表模块TCP通信规范》交付电联宇公司,另外,声杰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解释,其他研发资料必须结合涉案电表的验收反馈意见进行起草和制定,本院认为该解释具有合理性,故声杰公司已经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其未交付全部研发资料系电联宇公司未反馈涉案电表的验收意见所致,不构成违约。
有关争议焦点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总验收时间不超过70天,如遇到研发样机BUG修复,则总验收时间从BUG修复完成后重新计算70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沟通协商解决。但电联宇公司在收到声杰公司交付的涉案电表后,且在声杰公司的多次催促下,并未组织验收。在电联宇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声杰公司交付的涉案电表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功能的情况下,电联宇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另二审诉讼中,有关电联宇公司申请对涉案电表进行鉴定一节,涉案合同中已就电联宇公司委托声杰公司开发的涉案电表的功能和挂网稳定运行方面验收方式及标准进行了约定,此项内容属于电联宇公司应当履行的涉案合同义务,并不属于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故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涉案合同约定,电联宇公司有责任按期支付声杰公司费用,如因电联宇公司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延期五天之后,每天以5000元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声杰公司。电联宇公司长期怠于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按照未付款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另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电表功能进行勘验,虽未查明事实,但鉴于一审判决并未支持电联宇公司的反诉请求,故一审诉讼中产生的勘验费用应由其负担。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电联宇公司的上诉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电联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0元,由北京电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绍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