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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779号之二
原告:***,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河北师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毅,董事长。
被告:魏轶辉,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马永军,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魏轶辉、马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4元,减半收取计82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嘉琦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