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884号
原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335号2幢。
法定代表人:胡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男,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大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异域风情颐养旅游小镇810号。
法定代表人:陆大胜。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大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某(上海)茶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谢荣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