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2807号
原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钱明东路1509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62435273M。
法定代表人:钟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戈(系该公司员工),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被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原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松迪
代书记员 黄玲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