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2807号

原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钱明东路1509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62435273M。

法定代表人:钟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戈(系该公司员工),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被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原告上海莫诺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松迪

代书记员 黄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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