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农业(威海)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华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丁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788号

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毕岩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文兴,村主任。

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鹏举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