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788号
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毕岩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文兴,村主任。
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鹏举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