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787号
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毕岩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西管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基平,村委主任。
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西管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威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