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勇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智勇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3民初1083号
原告:河南**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宜沟)腾飞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九叶,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潘店周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国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