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建建民初字第0390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