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81民初2537号
原告:***,男,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凌海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凌海市凌海大街南段路东
81号。
法定代表人:江宝军。
被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
平区砂山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唐宇。
原告***诉被告凌海市公路管理段、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
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峻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