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7244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世纪大道1501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中心东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