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7244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世纪大道1501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中心东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