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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利川市民族技工学校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2民再13号
原审原告**,女,生于1988年7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柯振强,重庆壹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利川市民族技工学校。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杨柳寺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校负责人。
原审被告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路16号明珠大厦A栋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701812。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军,男,生于1982年1月6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曾净,女,生于1986年7月1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曾鑫,男,生于1982年6月2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牟超,男,生于1972年12月22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李军,男,生于1975年6月24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黄洪斌,男,生于1976年2月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王绍忠,男,生于1956年9月4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王军、牟超、利川民族技工学校、李军、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洪斌、王绍忠、曾净、曾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7)鄂2802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按原审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相华
人民陪审员  宋仕明
人民陪审员  蒋 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