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2民抗1号
原审原告**,女,生于1988年7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柯振强,重庆壹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利川市民族技工学校。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杨柳寺*组。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校负责人。
原审被告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路16号明珠大厦A栋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701812。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军,男,生于1982年1月6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曾净,女,生于1986年7月1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曾鑫,男,生于1982年6月2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牟超,男,生于1972年12月22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李军,男,生于1975年6月24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黄洪斌,男,生于1976年2月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王绍忠,男,生于1956年9月4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住利川市。
以上九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艺,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利川市民族技工学校、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曾净、曾鑫、牟超、李军、黄洪斌、王绍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鄂2802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6月4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利检民(行)监(2018)42280200003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依法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华容
审 判 员 姚志全
人民陪审员 张守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