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诚信民族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02民初4222号
原告:**,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利川市。
被告:**,男,住利川市。
被告:***,男,住利川市。
被告:曾浩,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住利川市。
被告: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民族东路邮政局宿舍1幢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与被告**、***、曾浩、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忠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牟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