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孟津县送庄镇凤凰台村民委员会与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22民初2112号
原告:孟津县送庄镇凤凰台村民委员会,地址孟津县送庄镇凤凰台村。
法定代表人:宋青堂,男,汉族,1953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孟津县,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延寿,男,汉族,1946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孟津县,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麻屯镇阿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和建星。
原告孟津县送庄镇凤凰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主任宋青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延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津县送庄镇凤凰台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清凤凰台村1、2、3、6组两年土地租金共计4419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送庄镇凤凰台村1、2、3、6组农户土地共计274亩,期限15年(2014年5月25日至2029年5月25日),租赁价格每亩每年900斤小麦。结算方式按河南省小麦保护价1.18元/斤计算,每年5月31日前结清当年租金。2017年5月至今未付地租,多次讨要未果,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实现诉求。
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孟津县送庄镇凤凰台村民委员会未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庭审中该村委会主任称对被告租赁该村1、2、3、6组的具体土地面积、土地租赁费如何计算、土地租赁费如何支付均不知情。
基于上述,本院认为,孟津县送庄镇凤凰台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以原告身份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津县送庄镇凤凰台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素芳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人民陪审员  杨景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