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执12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来选。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孟津县。
被执行人: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阿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和建星。
被执行人: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后楼村
法定代表人:史战利。
被执行人:史磊磊,男性,1983年03月27出生,汉族,住孟津县。
被执行人:**,女性,1984年04月28出生,汉族,住孟津县。
被执行人:史战伟,男性,1968年02月03出生,汉族,住孟津县。
被执行人:史战利,男性,1974年09月17出生,汉族,住孟津县。
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磊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战伟、史战利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磊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战伟、史战利偿还欠款1078508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3185元。因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磊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战伟、史战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分别于2020年10月、12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三、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四、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主要银行账户,期限一年。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相关财产暂无法处置,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经过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了其相关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琳
书记员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