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民初47号
原告:***,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安定区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麻屯镇阿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和建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祖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