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民初48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590812120U,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麻屯镇阿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和建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农民,住洛阳市孟津县。
原告***诉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现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芳珍
人民陪审员  闫粉琴
人民陪审员  马淑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艳